非市场 经济 条款、特保条款和贸易政策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是我国入世议定书中的3个重要条款。由于三大条款适用时间较长,分别是15年、12年和8年,而且在非市场经济条款下,大多数国家认定 中国 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倾销价格的确定上运用替代国价格,很容易判定我国出口产品为倾销,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在特保条款下,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纷纷加强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一年一度对华贸易政策的审议,也成为发达国家要求我国进一步扩大市场准人的重要手段。因此,本课题的 研究 将对消除三大条款对我国外经贸长期 发展 的不利 影响 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市场经济条款
(一)“非市场经济条款”的主要 内容
“非市场经济条款”是中国加入T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专门确定我国出口产品是否具有倾销或补贴行为的条款,全称是“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其主要特点是,如果一国认定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允许在确定倾销或补贴的价格时采用第三国的替代国价格,并将这一条款适用的年限限定为15年。各国 应用 “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实践表明:“非市场经济条款”已经不是简单的一般性贸易条款,而是在未来13年内对我国进行制度性约束和贸易歧视,并形成影响我国外经贸长期发展的重大贸易壁垒。
(二)发达国家对华应用“非市场经济条款”的特点及其对我国贸易的总体影响
从 目前 各国对华应用“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应用的主要特点是:(1)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达国家内部没有统一的标准。(2)对于中国是否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达国家内部不同国家对中国有不同的认定。(3)对于中国产业或 企业 是否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发达国家有欧美两个不同标准。(4)发达国家替代国选择的标准具有随意性,往往将没有倾销行为的判定为倾销,将只具有一般倾销行为的裁定为较高的反倾销税率。(5)发达国家对华应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发挥了“非市场经济条款”的所有性能,其主要目的是使中国按照西方的市场经济标准进行私有化改革。(6)发达国家对华应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7)目前发达国家对华应用“非市场经济条款”主要在反倾销上。
由于各国在反倾销的价格认定上,往往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用第三国的替代国价格,导致我国的出口产品很容易遭遇国外的反倾销,对我国外经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非市场经济条款”对我国外经贸的总体影响主要表现在:(1)反倾销的频繁发生对我国贸易环境的影响。各国频繁对华实行反倾销,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不仅影响我国现有的出口市场,而且影响我国潜在的出口市场。同时,各国频繁、集中地对轻工、化工等我国主要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也将使我国轻工和化工产品的出口环境更加恶化。(2)反倾销的扩散效应对我国贸易战略的影响。反倾销的扩散效应包括数量扩散、国家扩散和产品扩散。反倾销的数量扩散效应直接限制了我国出口产品向发展中国家等潜在市场的转移。反倾销的国家扩散和产品扩散效应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市场转移过程中增加了开拓市场的难度,成为制约我国实现市场多元化战略的重要因素。(3)反倾销的产品分布对我国出口结构的影响。由于轻纺产品仍在我国出口中占较大比重,目前国外对华反倾销的重点是轻纺产品。但同时也必须看到,随着我国出口结构向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转移,预计国外对华机电产品反倾销的力度会加强,从而将影响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
(三)应对“非市场经济条款”的主要对策
“非市场经济条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必须从战略上构筑应对“非市场经济条款”的制度体系。根据经济全球化下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特点,以及贸易和投资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特殊作用,我们认为应对“非市场经济条款”的战略选择应是:以合作求发展,以市场经济路径解决“非市场经济条款”。以合作求发展,即在应对“非市场经济条款” 问题 上,不要用报复手段相抗衡,而应将贸易摩擦作为促进两国经贸发展的推动力,与贸易伙伴建立广泛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在合作中化解矛盾,以摩擦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以市场经济路径应对“非市场经济条款”,即通过与不同国家和不同区域建立广泛的、深层次的、全面的经济技术合作,做大做强市场,开发贸易的潜力,将我国建成世界成熟的贸易大国,使“非市场经济条款”在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和市场的扩张中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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