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各国政府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涉及千千万万的社会成员的生、病、死、残等,是社会成员基本权益的保护伞,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也是经济列车高速运行的“减震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而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所遇到的诸多障碍中,最需迫切克服者莫过于资金短缺。“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
一段时间以来,理论界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问题上的主流观点是为了避免“福利病”(社会中一部分人成为整个经济的免费搭车者)和几乎必然出现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应该主要依靠“自我保障”实现经济中的激励安排。这种典型的新古典思想体现在政策上,以个人储蓄为基本特征的基金制度更适合中国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现状。[1]另一方面,在经历了严重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供求平衡所造成的潜在社会问题后,部分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提出了继续依靠财政安排、国家必须承担更大改革成本的思路。有学者在理论上彻底否定了基金制的效率假说,证明了纯粹的个人自我保险不仅不能促进经济效率,反而造成过度储蓄、利率下降,居民未来收入下降等一系列宏观经济后果;相反,依靠国家财政支出实现的社会保障安排却可以增进效率。这就从理论角度给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了全新思路。[2]
本文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大量借鉴经济学研究成果,从法学角度将社会保障与财政联系起来思考,探讨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的制度,并对社会保障财政制度作出若干制度设计。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必要性
(一)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实践表明,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给社会保障以稳定的财政支持,已是通行的国际惯例。
几乎所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重视财政对社会保障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在许多国家的财政总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占有相当的比重。(参见图1—1)(2)各国大都将社会保障资金作为财政管理的客体,有的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纳入政府经常预算;有的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政府专项预算,即通过财政预算管理手段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正确使用方向。这种情况以新加坡和日本比较典型。新加坡实行由雇主和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所筹资金统一由财政部下设的中央公积金局管理。日本政府设立了厚生年金和国民年金(包括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国库转移及基金投资收入)特别会计,两项年金的年收支余额要统一纳入财政投融资计划投入重点建设,使之得到保值和增值。(3)财政还特别注重加强对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管理,规定结余资金一般只能购买政府公债,以保证结余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如美国将社会保障资金转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90%以上购买国债由政府用于公共投资;日本将社会保障结余资金转作大藏省的资金运用作为政府投融资的重要来源;新加坡1990年公积金余额达390亿新元,其中320亿新元购买了政府公债,用于经济建设,还有一部分与解决人民住房需要结合起来使用。(4)运用各种财政政策去左右社会保障资金缴与用的规模和结构。如新加坡规定,任何一项社会福利政策或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必须征求包括财政部在内的政府综合经济部门的意见,涉及财政收支政策的,由财政部决定;捷克规定养老金组织的成员必须得到财政部和劳动社会事务部的共同批准;还有不少国家对雇主缴纳的职业年金及年金投资收入免征收入所得税及资本收益税,激励补充性社会保障的发展。
即使是补充性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也负有参与管理、指导和监督的重大责任。英国有一个由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监督包括养老基金投资在内的金融市场的常设领导机构,即证券投资董事会,其主席是由财政大臣兼任,其下辖的个人投资、投资管理监督及证券期货三个委员会的主席均由财政大臣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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