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高校 教育 成本的核算是制定政府拨款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而对教育成本核算中几个关键问题的处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均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拟就人员费用支出、招待费、科研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后勤服务成本等如何计入教育成本提出了解决思路。
【关键词】 教育成本核算; 关键问题; 解决思路
2005年6月8日,国家 发展 与改革委员会印发了《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了成本核算对象、核算期,明确了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的具体原则、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的范围、成本归集的项目及标准等问题,由于《办法》是国家发改委颁发,而不是与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它还未纳入财政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 会计 制度》核算体系,因此,在高等教育成本 计算 环节无法执行,而且,《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与《办法》在成本项目规定上不十分吻合,在实际执行中也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拟汲取《办法》可操作部分,结合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的特点,探索我国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几个关键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人员费用支出
参照《办法》的规定,在职教职工总数不足定编的按实际数,突破单位定编人数的则按定编人数列支出。在具体操作时,笔者认为,应在总成本费用中按超编数、教职工人均人员费用支出水平相应地核减总成本,即按在职人员工资除以现有的在职教职工总数,得到现有在职教职工工资人均水平,再用超编或超比例的教职工人数乘以人均工资水平,得到应核减的人员工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原则上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高于15%则按超比例行政管理人员数、教职工人均人员费用水平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福利费、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3%、2%计提。
二、招待费
参照《办法》规定的招待费审核标准,地方管理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2%,中央(部门)管理的高校为“当年公用支出总额(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超出的要进行核减,未突破的不核增。
三、科研支出如何计入教育成本问题
科研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社会职能之一,它和教学一起构成高校的两个重要支撑。科研活动不仅直接服务于社会,而且可以整体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科研支出是否计入高等教育成本,要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高校为教育教学改革而设立的校内教育教改科研项目所发生的支出,由于和人才培养直接相关,应当全部计入高等教育成本。
第二,高校为鼓励和支持科研,对有关科研项目进行的配套资助与奖励所发生的支出,可视为学校为社会的一种直接贡献,也应计入高等教育成本。
第三,高校承接的纵向、横向课题所发生的支出,因为每个课题都有相应的课题经费来源,并且能做到单项课题收支平衡,关键是这种课题研究与教育的人才培养不是直接关系而是间接关系。因此,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第四,对高校承接的某些横向课题,在研究过程中要消耗学校的教学材料及人工,挤占了教育支出,学校不仅不能将其开支计入高等教育成本,而且应从课题经费中计提一部分上交给学校,用于补偿高等教育成本。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如何计入 教育 成本问题
(一)折旧方法的确定
按现行高校财务制度,高等教育财务支出中不包含固定资产折旧因素。为了真实 计算 高等教育成本,必须采用一定的方法计提折旧。根据我国实际,高等教育成本计量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即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各年折旧;折旧年限的确定,可参照《办法》的规定:房屋建筑物50年、专用设备8年、一般设备5年,其他设备10年。将《高校 会计 制度》单列的图书、 交通 工具列入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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